2007年1月3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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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边店主使暴力强迫吃饭也有罪
宣圣文

  去年春运期间,路边店老板强迫过往车辆司乘人员在自己饭店里就餐;今年春运前夕,被告人俞达明等5名被告人因犯强迫交易罪,被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2年零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  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俞达明、徐英华系夫妻,二人在六安市叶集试验区312国道旁共同经营明华客运大酒店。2006年春运期间,被告人俞达明及手下多次以强行拦阻、驾车追撵过往客车及扣留驾驶证件的方式,强迫司乘人员到明华客运大酒店就餐。被告人还对不愿就餐的司乘人员按整车人数收取餐费,对未就餐的乘客采取暴力、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其交纳餐费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5被告人采取暴力、威胁手段,强迫他人接受服务,情节严重,均构成强迫交易罪,且系共同犯罪,均应惩处。被告人俞达明进行策划、分工,并积极实行犯罪行为,在犯罪中起组织、指挥作用,系主犯。其他4被告人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宣圣文)